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訓導與道教
3.
學生若於指定時間內符合「評核方法」之要求,其處罰紀錄將予部份/全部"刪除"。
a.
獲加回被扣之部份或全部操行分(每次最多四分,全年最多加回八分)
b.
小過/ 大過不會紀錄於成績表上
c.
校方只保留該紀錄作內部存檔
4.
申請期限
a.
上學期 -- 班主任呈交成績表前
b.
下學期 -- 須於五月一日前提出申請
c.
須於接受處分後兩星期內提出申請,並於索取小冊子後一星
期內填妥有關項目交回級訓導老師
d.
特別情況者,由訓導處召開會議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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