訓 導 組
其 他
     

 

訓導與道教

 
3. 學生若於指定時間內符合「評核方法」之要求,其處罰紀錄將予部份/全部"刪除"。
  a.  獲加回被扣之部份或全部操行分(每次最多四分,全年最多加回八分)
  b.  小過/ 大過不會紀錄於成績表上
  c.  校方只保留該紀錄作內部存檔
4. 申請期限
  a.  上學期 -- 班主任呈交成績表前
  b.  下學期 -- 須於五月一日前提出申請
  c. 須於接受處分後兩星期內提出申請,並於索取小冊子後一星
    期內填妥有關項目交回級訓導老師
  d.  特別情況者,由訓導處召開會議決定。
 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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